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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修訂於24/10/2000)

(一)家長教師會之正式名稱

  1. 「T.W.G.Hs.Li Ka Shing College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2. 「東華三院李嘉誠中學家長教師會」,以下簡稱「家教會」

(二)

  1. 東華三院李嘉誠中學家長教師會為一非牟利機構。

  2. 會址:新界粉嶺祥華村東華三院李嘉誠中學。

  3. 宗旨:
    1. 加強校方與家長間的聯繫和合作;
    2. 支援學校,共同提高教育質素;
    3. 關注學生成長及有關福利;
    4. 聯繫家長間的感情。

  4.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 會員:
      1. 名譽顧問:所有離任校長。
      2. 顧問:現任校長為本會顧問。
      3. 名譽會員:執行委員會有權邀請離任主席及副主席(子女已畢業離校者)成為當屆名譽會員, 不需繳交會費。
      4. 贊助會員:執行委員會有權邀請畢業離校學生之家長成為贊助會員,需繳交會費。
      5. 當然會員:現任教師均為當然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6. 普通會員:凡在校學生的家長均可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需繳交會費。

    2. 權利:
      1. 名譽顧問可獲執委會的邀請列席本會指定會議及提供意見。
      2. 顧問有權列席本會任何會議並提供建議。
      3. 名譽會員可獲執委會的邀請參與本會任何活動,並享用福利設施。
      4. 所有會員均有權參與活動並享用福利設施。
      5. 普通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而當然會員則只有動議、表決和選舉權,並無被選權。
      6. 贊助會員有參與本會活動及提供意見之權利。

    3. 義務:
      1. 普通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 普通會員應於入會後兩星期內繳交會費:
        1. 會費為港幣伍拾元正,會費以後如有修改,則由執行委員會建議,再交由大會通過決定。
        2. 如會員自動退會,已繳會費概不發還。
        3. 贊助會員有支持本會各項活動之義務。

  5. 組織:
    1. 「會員大會」為會方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事務,並每年十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或特別會員大會若干次。
    2. 「執行委員會」共有11位,其中「家長委員」佔6人(經會員大會選舉),「當然執委」員為5人,由校方委任之教師擔任(包括副校長),「當然執委」不得出任主席一職。
    3. 如執行委員會之家長候選人數與家長執行委員會空缺之數目相等,則出席當日會員大會之投票者仍須對每一名候選人進行信任投票。若信任票多於不信任票,即可當選。
    4. 如會員大會當日未能選出足夠委員人數,則新當選之委員會有權委任任何家長會員成為新一屆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任期為兩年。
    5. 當屆執行委員之子女中途離校,則其執行委員資格會自動終結,而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另一名會員擔任其職務。
    6. 當屆執行委員因事請辭,則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另一名會員擔任其職務。
    7. 執行委員會以互選方式選出以下委員:
      1. 主席(1人):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
      2. 副主席(2人):第一副主席(家長出任)及第二副主席(副校長出任),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第一副主席執行主席職權。
      3. 司庫(2人):校方及家長代表各有一人擔任,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需將結算交出執行委員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 文書(2人):校方及家長各有一人擔任,處理一切會議紀錄備案及準備一切有關議程。
      5. 聯絡(2人):其中一人為校方代表,代表校方與家長會
      6. 聯絡:另一人為為家長會代表,代表家長會與校方聯絡及聯絡本會會員。
      7. 康樂(2人):其中一人為校方代表,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8. 除當然委員外,各執行委員會之任期俱為兩年。
    9. 年中有遺缺,執行委員會有委任某會員之權利。
    10. 活動籌劃小組:小組成員為家長,負責協助籌劃本會活動,但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無投票權。(執委會將按照情況決定是否成立及各小組之人數。)
    11. 「家長網絡」小組:
      1. 工作範圍:
          由網絡代表負責致電聯絡和鼓勵家長參加家長教師會舉辦之活動、協助家長教師會執委會推行會務,並加強學校與家長之聯繫。任期一年。

      2. 責任:
          基於香港之私隱條例準則,家長私人資料必須保密及遵守「東華三院李嘉誠中學」「參加家長教師會『家長網絡』小組承諾書」之守則。(詳情見附件)

    12.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會員總數百份之五或五十人,以較少者為準;其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贊同方可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多投決定性的一票。
    13. 如有十二位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執行委員會應於一星期前通知全體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執行委員會覺得有需要亦可召開大會。

  6. 財務﹕
    1.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1.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為本會之一切經常性費用。
    2.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存入指定之銀行。支票須經主席及兩位副主席三人簽署,方為有效。
    3. 經大會議決後,執行委員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作捐助為獎學金、獎品或其他學生事務之用﹔用途由校方代為安排。
    4. 會員大會將選出一位義務核數(通常為校方職員)為本會每年最少核數一次。

  7. 修章:
      會章有任何修訂,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會員之半數通過方可生效。會章修訂後,須由文書寄信往警署備案,若該署不於廿八天內提出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8. 解散本會:
      若獲出席會員大會三份之二的合法人數通過,得解散本會。結束本會時,清還所有債務後,若有盈餘,則交由校方處理,用作學生福利事務﹔若有負債,由會員平均分擔,最高不超過港幣拾元正。